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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违法 切勿心存侥幸来源: 日期:2024-09-14 17:15:28  阅读:-

    【案例分析】

    客户W女士投保的意外险于2023年10月13日生效,2024年6月3日W女士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称2023年10月15日在下楼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出院180天后W女士前往当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W女士提供了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等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受理案件后,理赔人员前往医院调查时发现,W女士2023年10月11日就在医院就诊且确诊为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当理赔人员拿到有力证据找到W女士单位时,单位不得不道出实情,原来单位时为了配合吴女士顺利获得赔偿而提供的虚假事故出险时间证明。随后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向W女士送达拒赔通知书。

    【风险提示】

    利安人寿唐山中支提示您:保险欺诈需承担相应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政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21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够成犯罪的,将会受到15日以下行政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数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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